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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议」

各位兄弟们大家好,今天来跟大家讲一下股东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

以下将从融资,担保及融资和担保三个方面谈一谈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可行性。

第一,融资业务。出于某种原因,有的公司出示股东会决议,有的公司出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哪个有效,这是业务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现象。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两者的关系,即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两者的关系,类似于全国人大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公司法赋予了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行使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公司在制定章程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也都赋予了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行事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

公司章程明确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相关决策权,如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等职权,一般就融资而言两者决议均为有效决议。

第二,关于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现实融资业务中特别是上市公司由于企业股东人员众多董事人员少方便业务操作的角度,由董事会出示决议的情况时有发生。

但就担保业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职权中没有发现有对外担保的决议权(参见《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但是,公司法对此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参见《公司法》第十六条)。就是说关于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赋予了董事会对内和对外担保的决议权或决定权。

公司章程没赋予董事会对内和对外担保的权力,一旦误操作,就企业而言造成审批中止也有可能终止,造成融资业务的被动,就银行而言易导致担保有效性的风险。

董事会决议对内和对外担保的权利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章程如何界定。

第三,关于融资加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就董事会决议而言,决议同意贷款同时同意用本公司的资产做抵押,这种情况在现实的业务过程中非常常见,经常发生。但是,通过上述分析,就单纯的贷款业务,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都可行,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分析不会有什么争议。但是就担保而言,确实还存在着许多研究的环节。因为,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董事会担保的权利,但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会的担保权利,要由公司章程决定。这就是现实存在的重大细节,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赋予董事会担保的权利,那么,这个董事会决议贷款有效,出现决议担保有效性的争议,所以这份决议不能够促进融资业务顺利开展。

建议,作为上市公司特别是集团公司,根据股东人数的多少在确定公司章程的时候,要考虑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在担保方面的权利,对银行而言,要考虑董事会决议在担保方面是否有权做决定,要研究章程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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